沈振佳律师
沈振佳律师

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

服务更有保障

  •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
  •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
  • 收费合理标准
  •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
主办律师

服务地区:上海-上海

专业领域: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

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

137-0193-0754

接听时间:08:00:00-23:00:00

当前位置:找法网 > 上海律师 > 金山区律师 > 沈振佳律师 > 亲办案例

运输合同中未足额投保的举证义务

作者:沈振佳  更新时间 : 2020-02-11  浏览量:235

一、 案件简要

2016年321日,A公司与某物流B公司签订公路运输合同,申明保价60万元。2016513日,B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一辆运输车发生侧翻,导致设备严重损坏,经AB公司共同委托的C公司评估,损失为115,500元。后B公司拒绝理赔,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上述损失。

B公司辩称,货物的实际价值为110万元,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应当保价110万元,未足额投保的,应当按比例赔偿,即只认可赔偿6.3万元。

作为A公司的代理律师,我方提出,我方已经足额投保,若B公司认为我方未足额投保的,应当举证证明货物的实际价值。

最终法院采纳A公司的意见,判决B公司向A公司赔偿115,500元。

二、 律师分析

在民事案件中,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为“谁主张谁举证”,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物流公司在A公司保价60万元时未提出异议,也未在保价时对货物价值进行确认,在庭审中提出对于货物实际价值由异议,对于该主张B公司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,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

以上内容由沈振佳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沈振佳律师咨询。

沈振佳律师 主办律师

服务地区:上海-上海

专业领域: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

手  机:137-0193-0754 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: 在线短信咨询

(接听服务时间:08:00:00-23:00:00)